Tuesday, November 11, 2008

记得要唱国歌

从网报里看到这样的报道,11个公民团体发出联合文告,强烈谴责警方暴力驱散正在唱国歌的一百名集会者。这11个以净选盟(公平与干净选举联盟,BERSIH)、维护独立自由撰稿人(WAMI)和独立新闻中心(CIJ)为首的团体强烈谴责警方驱散正在唱国歌的一百名集会者,并将该举动形容为“侮辱国家和国家元首”的举动。

不得了,原来唱国歌时警方是不可以捉人的。这对那些像小偷,强匪,非法外劳,强奸犯,及各种犯罪份子来说是天大的好消息。只要当警察要捉你时,你就大声的唱国歌吧。这让我想起薛家燕主演的黑玫瑰义结金兰。戏里当林海峰摇一摇那掌门令时,薛家燕就必须要耍完套拳。连你打她也不会还手呢。你说这对那些罪犯来说是不是福音呢?

6 comments:

天涯客 said...

如果这种歪论也可以成立的话,这些小偷,强匪,非法外劳,强奸犯,及各种犯罪份子肯定会大呼马来西亚万岁、万岁、万万岁!

侠客 said...

天涯客:那时候马来西亚的国歌将会是就多人会的国歌。

愚公移山 said...

这一群人八成是走火入魔了。
他们追求和争取的目标或许是对的。
但是,若是利用国歌来合法化他们不合法的途径,未免太强辞夺理了。

别犯糊涂呀!清醒的人还多着呢!

侠客 said...

还好我没糊涂到跟他们一样。。哈哈哈哈

sanjiun said...

你们到底是听谁说他们“唱国歌避免被抓”了?
大家当天在场亲睹了吗?
何以这样下定论?

唱国歌避免被抓的定义是:警方开始抓人后,大家才唱的。
不过当天的情况是:快唱完了,警方突然毫无警告,冲上前抓人。

我真的不明白究竟为什么警方抓人。
这个聚会已经办了4个星期了。
听着:是4个星期了。
或者,一个月。

前面4个星期大家聚会在做什么。 到我的部落格去看看, 你就知道。
民联政府不止一次说过:
这个草场是属于民联州政府的,是人民的。
一连4个星期,一个警察也没有。
我不相信我们点蜡烛,唱歌,放气球,喊口号。。。
4个星期,在这样一个人来人往的地方聚会,警方会不知道?

警方从来没有出面干涉,
没有说过需要什么准证,
没有说过需要申请什么,
也没有阻止过。

我们基本上,和一班相约到草踢球的人没有两样;和结伴到公园打太极的老人没有两样。
唱国歌, 不是因为要“阻止”警方抓人。
而是,聚会要结束前唱的。
而警方,是不等到大家唱完,突然采取行动的。

当天在场的,还有律师。
难道律师不知道什么是违法的吗?
这是人权律师,也是聚会负责人 HARIS IBRAHIM 写的:
根据宪法:人民有权“和平集会”。
Malaysian is guaranteed under Article 10 of the Federal Constitution which protects the right to ‘assemble peacably and without arms’
我们根本没有攻击性武器, 他们的行动,才是违法的。

http://harismibrahim.wordpress.com/2008/11/14/candlelight-vigiling-police-permits-and-what-to-do-when-the-going-gets-rough/

而警方甚至还弄伤了手无寸铁的妇女,把她弃置不顾,也不询问伤势。
警方只记得从她的手中扯过她的孩子。
记者拍摄了他们的暴行,甚至被“请”回警察局。

之前4 个星期,在同一个地方,我们一共点了4次蜡烛。
在槟城,也已经办过好多次。
在芙蓉,也已经办了相同的聚会3次。
今晚,就是第三次的聚会。
没有任何冲突。 大家开开心心的聚会,开开心心的回家。
就算眼前是一个陌生人,也可以互相拥抱,手牵手唱歌。

但是,一旦警方出现。
就变成“流血”冲突了。而一群毫无伏鸡之力的人,也变成了暴民。

请不要被主流媒体洗脑,也不要被政治人物蒙骗。
糊涂?
这些人,其实才是清醒的一群。
睁开自己的眼睛,客观求证吧!

侠客 said...

Sanjiun: 其实我本人是不赞成警方的行动但也不赞成那1个公民团体发出的联合文告。他们认为唱国歌是警方捉人是错的这是我不认同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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