Tuesday, November 9, 2010

槟州资讯自由法

全文转载自(当今大马)。

槟州上周尾随雪州政府提呈备受瞩目的《2010年槟城自由资讯法案》一读,唯其内容与党团批评遗漏数项关键元素的雪州“掺水”版本大同小异。

法案提呈议会后,槟政府也未第一时间上载至官方网站主页面,或分发给当天采访的媒体,导致记者需向一些议员借来过目。

但记者以此对照雪州法案,发现两者主要只有3个不同点,其余的遣词用字都几乎一模一样。

3个不同点是:

1. 如果申请者无权获得资讯,资讯不存在或不属部门管辖,资讯官拒提供资讯时需以书面告知原因,但未像雪州法案规定需说明决策的资讯官名字。

2.雪州法案阐明,上诉局成员将(shall be)获得由州当局决定的津贴;槟州仅说,上诉局成员可以(may be)获得相关津贴。

3.滥用资讯或在申请时提供虚假资料的人士,可被罚款不超过5万令吉,监禁不超过2年,或两者兼施。反观,雪州的最高监禁是5年。

未纳入保护吹哨者条文

法案与雪州一样分成五个部分,除了以上三项不同点,目录与内容的遣词用字与雪州极为相似,仅在词句上作增删修改。

独立新闻中心董事索尼亚(Sonia Randhawa)曾点名,雪州法案遗漏的6个重要元素,在同是由民联执政的槟城法案中一样不见踪影。

它们分别是最大程度的公开、范围狭小的豁免公布范畴、保护吹哨者、定期刊登资讯、低成本与简化程序,以及一个独立的监督行政单位。

无论如何,由柑仔园州议员佳日星(Jagdeep Singh)为首的遴选会将负责收集民意及研究法案,以便在明年的第一次州议会上提呈修改建议。

不需修法可增保密资讯

针对豁免公布范畴,槟州法案在定义“资讯”一词时,已笼统地排除与豁免了多项可被公开的文件,如可能足以影响部门行政、政策、经济发展和安全等的资料。

而且,法案更阐明州政府随时可宪报规定,任何文件不列入此(资讯)定义中。换言之,政府可在不修法下,增加需保密而不可公开的资讯。

除此之外,资讯官也有两个理由可拒绝申请,即申请者无权接触该资讯,资讯不存在或不属于该部门。而资讯官被赋权漠视那些被认为麻烦、不合理以及曾被特定人士重复申请,且已获得的资讯。

如果是为了避免泄露第三者的私人资料,相关部门甚至可以拒绝透露,他们是否拥有相关资讯,或是拒绝提供。除非,第三者以书面同意披露相关资讯,或申请者是第三者的合法监护人、继承人或去世后的合法委托人。

处理申请期限最长30天

另一方面,尽管一些雪州民联议员承认,资讯官应在7天到14天内处理索取资讯的申请,但槟城的法案依然建议30天为期限,除非是关乎自由与生命,才要在7天内处理。

而且,槟州的法案也未注明收费的数额。

该法案与雪州版本一样赋予州政府极大决策权,如第17款项上表明,除了可拟定表格、收费和资讯官的职责,州政府被赋权在法案下增设任何条规。

由州政府委任上诉局成员

至于上诉局,包括主席与副主席在内的全体成员一律由州当局委任。除了阐明需是前法官等法律专业人士,就未详细列明遴选标准,跟饱受批评的人权委员会相似。

根据法案,局主席需要求两名成员跟他一起召开会议,唯他有权做最后决定,而上诉局的决定不可被法庭挑战。

此外,上诉局在听证会上享有众多权力,甚至要求上呈各种文件,唯不可索取资讯官拒绝的该份文件。

在槟州的法案中,上诉局被视为法庭,其成员则是公务员。但州政府可以决定上诉程序、收费及上诉局成员的津贴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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