Sunday, September 14, 2008

什么是内安法令 (ISA)?

〈内安法令〉是我国〈1960年国内安全法令〉的简称。它的英文名称是Internal Security Act (ISA)。

<内安法令〉的产生,和马来亚马共所进行的游击战争和武装斗争等活动,息息相关。1948年,鉴于当时的政治形势所迫,马来亚马共放弃了和平斗争方式而转入地下,在全马来半岛的原始森林向英殖民统治者展开武装斗争,进行游击战。为了应付这场游击战争,英殖民统治者颁布了〈1948年紧急条例法令〉(Emergency Regulations Ordinance 1948),宣布全国进入紧急状态。这个紧急状态,实施了12年,到了1960年7月31日才正式解除。虽然,紧急状态已解除,不过,马共的游击战争并未结束。为了应付这场持久的游击战,就在紧急状态结束的第二天(1960年8月1日),国会通过的〈内安法令〉就开始正式生效。这项法令取代了〈紧急条例法令〉,

因此,从48年前实施至今的〈1960年内安法令〉,其目的是明显不过的了,那就是:为了应付马来亚马共的武装斗争和游击战,而并非为了其他目的。它从来就不是对付其他异议份子或其他犯罪份子的执政工具。

〈内安法令〉的“异化”
可是,这些年来,〈内安法令〉已被当权者当作是排除异己的政治工具。这项法令的条文,被滥用来进行无审讯扣留。也就是说,在这项法令下,任何人都可被长期扣留,却没权要求公开审讯。当政者完全不需要在公开法庭证明被扣留者犯了什么罪,只要抬出ISA这个名堂,就可以无限期地扣留任何人。

从非西方民主的角度来看,这就印证了如〈内安法令〉这类法律,是统治精英压制人民的国家机器的一部分。从西方民主的角度来看,这项法令是不符合法治精神,而严重违反法治观念的严峻法律。法治的一个基本原则是:任何人都是清白的,除非控方能证明他有罪。

内安法令的中心思想
〈内安法令〉的中心思想是:不必在公开法庭证明某人有罪,就可以长期扣留。首先,可扣留60天,以“协助调查”。接着,在内政部长命令下,可扣留两年,而这两年的扣留期限可无期限地“更新”或延续下去。这种不人道的法津和民主法治精神是完全背道而驰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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